Published: Apr 28, 2020

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阿联酋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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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带来了巨大不便和阻碍,许多企业可能正在纠结和考虑的问题是关于履行合同 – 企业因疫情所面临的困难是否符合阿联酋法下的不可抗力的条件,使他们能免责或节约。本文章将介绍不可抗力法在阿联酋的运作以及航运海商法的法律考虑。

根据阿联酋法,契约自由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如果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与阿联酋法规,伊斯兰法,和公共政策不互相抵触,合同各方就能启用该合同自己的不可抗力条款来主张不可抗力。在合同没有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主张不可抗力放可依赖《阿联酋民法典》第273条主张不可抗力。

 

使不可抗力成立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273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使主张方在合同里所有的义务无法履行,主张不可抗力方的义务将解除,合同也立刻终止,达成节约效果。还有,如果不可抗力只使合同里的一个或一些义务无法履行,该义务将解除,达成主张不可抗力放免责的效果。受益方也可以终止合同,但必须通知对方。

从第273条来看,不可抗力事件一定要使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或义务。此外,阿联酋最高法院在两个判决中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都无法预见的事件,和不可抗力事件是不可避免的事件。因此,其实主张不可抗力的条件总共有四个:

  • 双方已经签署了合同(阿联酋法认可口头协议,但双方应设法用书面协议来确立合同);
  • 发生了一件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都无法预见的事件;
  • 该事件是无法避免的;和
  • 所以合同或义务无法履行。

即使合同中不存在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一方还是可以成功主张不可抗力。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诉讼案子里,阿联酋法院照样会启用民法典第273条做出法律判定。如果合同有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法官就按着法条和合同条款以及情事做出判定。重要的是,主张方得证明以上的4个条件。

疫情不是一件不可抗力的事件。换言之 – 不可抗力事件,不是疫情本身,而是疫情所造成的问题和困难,例如政府和港口防抗疫情所规定的政策和措施。不可抗力是否能成立,在每一个场合的考虑都不一样;一定要对每个案件的情事状况先经过全面分析,才进行法律分析。作者本身也认为中国政府不可抗力证书在阿联酋没有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一方在政府规定的流动限制还被执行的情况下,或有可能变得更严厉时,而且这些限制可能影响履约合同的能力,然后在情况没有好转时主张不可抗力,很有可能主张不可抗力将无法成立。原因是受到履行合同的阻碍是可预见的。

成功主张不可抗力的效果是合同或义务终止(民法典第273条)。根据民法典第287条,因为一件不可预见和避免的事件,所以无法履行合同,很有可能主张不可抗力方没有赔偿对方的责任。

 

异常情况的原则

如果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则可以考虑援引《民法典》第249条,异常情况的原则。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和异常情况,他们的不同概念。前者导致合同方义务不可能履行,而后者是导致义务有可能履行,但履行起来极度困难。对于异常情况的运用,法官会全面考虑双方的利害,然后对义务做调整,一直到该义务对法官而言是合理的。启用异常情况原则要满足四个条件:

  • 情况有公共和特殊性质还有不是当事人造成的事件;
  • 情况是当事人签约时,他们无法知晓或无法合理预见;
  • 情况使合同义务难以履行,但未必无法履行;以及
  • 履行义务会导致或很可能带给当事人严重损失。

成立无法预见情况的机会很低,也比不可抗力事件低。根据一个迪拜法院的判决中,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不是民法典273条不可抗力事件,也不是民法典249条异常情况。因为金融危机和商业风险一直都存在,也发生过好几次。所以都是可以预见的事件。

 

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下主张不可抗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及法系和英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法系几乎一样,也是普通法。该中心法院的法官除了阿联酋国民,还有来自新加坡,马来西亚,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官。

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下,如果主张方证明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发生了一件无法控制的阻碍,而无法合理地在签订合同时预见它会发生,或避免或客服这阻碍,那主张方就不需要履行该合同或义务。除了使用不可抗力,当事人也可援引“合同落空”规则。合同落空只能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适用,如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者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合同落空的情况下,合同将终止,并将免除合同方将来的所有义务。所以要是合同的履行受到一定程度的延误,这是不足构成合同落空。合同落空原则是为合同签订后情况受到巨大变化,如签订合同的目的或原因已不存在 – 而这原因不是合同各方的过错。一个可能的情况是合同标的物的灭失,或进行该工程是非法行为。合同因新冠病毒而落空的可能性应该不高。

 

海事海商方面

除了民法典,阿联酋《海商法》也包含不可抗力法规。和中国大陆相同,阿联酋有一个单独特定的海商法。海商法没指示如何主张不可抗力,或定下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条件。不过,海商法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如何影响某些海事情形,还有在该情形下各方将有什么权力和义务。

海商界大多数的合同由英国或新加坡法管辖。在这两国法下,不可抗力法律的简要概述就是根据合同里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此外,主张不可抗力方承担证明不可抗力的负担。不过有些海事合同是由阿联酋法管辖,因此以下列出了阿联酋海商法对于几个被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的情况:

 

终结

虽然各国政府和许多海港已建立了各种限制和措施,海商和物流企业的业务仍然持续。而且在今日的情况下,船舶更加需要继续运送货物。对海商物流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法律上的考虑,他们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一) 查看合同的法律管辖条款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二) 确定不可抗力条款里的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包括流行病,大流行病,疫情,检疫隔离等;

(三) 查看合同里的通知条款,以及不可抗力条款指定的通知义务;

(四) 如果当事人打算主张不可抗力,应该先采取减损措施和减低风险的措施;

(五) 在选择绕航前,审核租船合同里的绕航条款以及租费或运费条款–因为绕航可能是一个很严重的违约行为(航次合同),而绕航的后果可能涉及到租费运费之类的问题;

(六) 确保在每个航程和抵达目的港口之前,船长准备好航海健康申报书;

(七) 关于船舶买卖交易,买方应确保卖方从有关港务局获得离港的许可证;和

(八) 熟悉有关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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